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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来源:广电总局  2014年10月14日 01:30
广电总局  2014年10月14日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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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201282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奖项、申报、评审、公示与奖励、异议处理与罚则、附则727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印发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2001765号)予以废止。

 

目 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颁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总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82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影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由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技创新奖的组织评奖工作,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科技司科技标准与管理处。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 项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程建设与改造、广播影视决策与安全运行管理科学化、国外先进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以及标准与计量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创新。共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和标准奖等五个奖项。其中:
  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奖励在广播影视学术领域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与前沿研究开发的成果。
  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奖励在广播影视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的小发明和小革新。
  工程技术奖:奖励具有系统创新和高科技应用的广播影视综合性技术工程和系统技术改进工程。
  软科学奖:奖励在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方案、情报及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标准奖:奖励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或广电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各奖项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所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 对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等的一等奖评奖结果进行综合排名,前三名可获突出贡献奖。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实际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经相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验收、鉴定,并有相关验收、鉴定意见和专家名单。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项目研发、应用、推广和建设等工作中的主要实施单位。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数不得超过6个。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2人,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8人,获突出贡献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
  第十二条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未经解密的涉密项目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应为广播影视系统内单位。也可为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和集体。
  第十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和集体可直接向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广播影视系统内其他申报单位需经推荐部门推荐上报。
  推荐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和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申报书》(见附件1) ,提交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纸质版两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第十六条 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按要求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填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相关材料需按照当年总局科技创新评奖通知要求按时上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书、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奖的评审方式为委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从广电总局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由总局科技委委员、全国广播影视标委会委员以及广播影视系统内外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评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由初评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拟获奖项目名单。
  终评由终评委员会对初评拟获一等奖和部分二等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终评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获一等奖的项目名单。
  终评委员会对拟获一等奖的项目投票,进行综合排名,选出拟获突出贡献奖的项目。

第五章 公示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评审结果于终评完成后,由总局科技司发文公示,并发布于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由总局正式颁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总局可择优推荐一等奖项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总局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奖状、证书。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奖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向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需要保密的请注明。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将收到的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和推荐部门,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如获奖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单位一至三年内参加评奖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等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2001765号)同时废止。

编辑:陈默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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