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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简介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China Society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Engineers)肩负促进我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进步、合作交流与创新发展的使命责任,是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为支撑单位、面向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技术领域唯一的全国性国家一级学会,是促进和发展我国广播、电影、电视和网络视听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成立于1982年,是在国家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学会成立近40年来形成了较好的社会资源与学术地位,在全国广电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目前下设二十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些专项研究工作组织,覆盖了图像、声音、照明、信息技术、广播技术、网络视频、电影高新技术、标准与测试、广播融媒体、传输覆盖、转播技术、摄影摄像、先进影像、台网协作等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科学技术的所有领域。众多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来自全国范围各级各类广播影视及新媒体视听的重要单位、专业媒体和创新企业,涵盖了许多广电行业的专家学者、技术骨干和行业精英,已经成为我国广电行业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学术团体之一。

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设立了“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全行业进行集中评选。另外,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每年度都将举办北京国际电视技术研讨会(ITTC)等国际学术会议。在新发展形势要求下,学会在行业凝聚、技术促进与交流互鉴等方面,将继续发挥联系、沟通及服务全国广电科技工作者桥梁纽带的作用和影响。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注重团结全国广大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和网络视听新媒体领域的专业媒体、社会力量和科技人员,深度参与并积极协同影视技术学会的活动组织、项目实施、服务交流与发展合作,增强和扩大全行业共同繁荣发展、成长提高和服务建设的参与度、覆盖面和典型性。

★积极开展以面向全行业和全媒体的技术研究、项目合作、标准宣贯、应用管理和创新支撑为主要抓手,着眼生产力创新和新业务支持,发挥学术促进作用。

★积极开展日常性和渐进式的科技普及、技能培训、知识服务、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审、人才推荐等定期活动、定点项目与定制服务,发挥人才成长作用。

★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成果鉴定、技术项目评估、专业资质认证、信息资源管理,以及组织进行科技成果和专业人才等方面的奖项评审与奖励表彰等,发挥科技评价作用。

★积极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层级和跨国别的多向合作与广域交流,充分发挥和积极利用学会现有的专业资源和发展机会,寻求开发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活动及项目,发挥发展合作作用。

★积极开展并坚持不懈地为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和网络视听新媒体领域的广大科技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形式和持续性的权益保护与信息上达,集中反映广大会员单位及会员个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权益服务作用。

面对媒体行业融合创新环境下,行业变化、业务变化和技术变化的新需求、新特点和新情况,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将以不忘初心、不辱使命、不负韶华的担当和决心,增强公信力、号召力和凝聚力,积极地进行全新调整与转型升级,要面向更广大的管理领域,面向更规范的行业服务,面向更多样的专业要求,面向更远大的发展目标,巩固已有的业绩品牌与活动影响,新创更多的行业服务和新型合作。进而成为一个能够符合媒体融合需要、符合科技创新需要、符合总台发展需要和符合社会进步需要的学术力量和发展平台。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英译名为China Society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Engineers,英文缩写CSMPTE。

第二条本学会性质: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是由中国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发展我国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团结广大影视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推广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先进技术和标准,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支持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的发明创造与革新。

(二)组织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服务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国际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交流、服务与合作。

(五)开展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的科学普及工作。

(六)开展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科学论证,提出技术政策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咨询服务、技术标准研制;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科技成果及设备展览,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认证。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及相关数字出版物。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设立并开展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等表彰奖励活动。

(九)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学会的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

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专业在校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具有积极探索精神,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2)普通会员

从事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科技技术工作者,已获得或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拥护学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学会活动,交纳会费,可申请为会员。

(3)高级会员

从事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科技技术工作者,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水平的科技技术人员,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交纳会费,可申请为高级会员

(4)资深会员

具有五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或长期从事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在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较高的水平、重要贡献、成绩卓著和重大影响者,拥护学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5)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6)高级顾问

本学会根据开展学术活动及学会业务等需要,可聘请业内专家和资深人士担任学会高级顾问,高级顾问原则上应是学会的高级会员或资深会员,高级顾问可受学会委托承担学会相关技术咨询、学术评审等工作。

(五)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合法设立的与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等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除外),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交纳会费,可申请成为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可直接在学会网站填写入会申请书,并附上有单位盖章的推荐入会申请书、相应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两位本学会高级会员推荐,并附相应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随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变动,会员可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现级会员转为上一级会员。

(3)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上具有同单位名称一致的相关证书、法人代码或相关证明材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含外籍会员);

(三)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和批准学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是:规模适中,有专业代表性,注重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的比例,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一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学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是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十条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本学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学会应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定。每年会费收支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本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学会资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修改与变更

第五十六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学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九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会徽

第六十四条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会徽采用正多边形轮廓构图。构图要素含有“技术”一词汉语拼音字母“J”和“S”,含有电影胶片的片盘和视频录像磁带的盘芯,以及影视信号红、绿、蓝、和黑的原色属性,旋转的构图象征电影和电视技术相互融合,象征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致力于团结全国影视科技工作者,不断推进影视科技创新发展的立意。

会徽下部是学会名称英文缩写CSMPTE,有利于国际交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2021年8月23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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