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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及分支机构设奖管理办法
(2018年9月5日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及分支机构评奖表彰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提高学会及分支机构奖项的整体水平和社会影响力、公信力。根据国家民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设立奖项范围及对象:面向全国广播影视科技行业的科技工作者,主要奖励广播影视领域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或以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表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奖项分学会奖和分支机构奖两类。学会奖由学会设立、组织评审及颁发。分支机构奖由分支机构提出,经学会审查批准设立,由分支机构组织评审及颁发。
第四条 学会奖和分支机构奖的申报、评定和授奖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学会奖和分支机构奖由秘书处科技评价部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及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科技奖励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会及分支机构设奖的申报、评定和授奖要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2.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奖项,符合学会(分支机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业务领域;
3.坚持面向会员、注重实效,严格控制获奖比例;
4.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5.要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6.奖项表彰项目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和分支机构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第六条 设立奖项的审批流程:
1.由设奖方提交申请并附奖励办法,说明立项目的、意义、范围、评奖方法等。
2.秘书处负责初审。
3.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立项材料及评审意见报送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已获准设立的奖项每年需随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秘书处,纳入学会年度奖励表彰计划方可实施。
第八条 竞赛类活动设奖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报学会秘书处按规定流程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奖项变更
如遇变更奖励名称、承办机构或修改奖励办法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前一个月内书面向学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条 评审流程
1.通知
由设奖方或承办方负责发出评奖申报通知,按各奖项的相关奖励办法提出申报要求。
2.评审方式
分形式审查、初评、终评三个阶段,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个阶段,由设奖方或承办方负责组织实施。
3.公示
终评结果必须在学会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天。由设奖方或承办方负责发布并收集反馈意见。
4.获奖名单发布
学会奖获奖名单由理事长签发颁布;分支机构的获奖名单由各分支机构主任签发;获奖名单在学会网站发布。
5.获奖证书
由学会统一印刷制作,统一盖学会公章。分支机构的获奖证书落款为: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XX分支机构,证书费用从各分支机构经费中扣除。
6.颁奖
由设奖方或承办方负责组织;
7.评奖材料归档
包括申报通知、评委名单(初评、终评)、评审结果、获奖名单、颁奖和评奖活动总结(纸质版复印件、电子版)报学会秘书处归档。
第十一条 各奖项奖励办法须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单位、承办机构、奖励周期、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说明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重点应面向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成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终评评委会人数不少于7人;
4.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5.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60%,一等奖不超过10%;学会奖获奖人数参照国家相关奖励办法设置;
6.明确奖项的申报条件及授奖奖励方式,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由各获奖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7.明确提供资金支持方不能参评;
8.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评奖项目在每次举办前须拟定实施方案,将评奖和颁奖活动时间、地点、评委会组成、经费预算等相关文件报送学会秘书处,经学会秘书处报学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在学会网站公布学会及分支机构设奖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办法、设奖单位、承办机构、获奖结果及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组织举办未经批准的奖励表彰活动的,要追究主(承)办单位领导责任;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以各类奖励表彰活动为名谋利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抽取若干奖项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设奖或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送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其设立奖项。
1.经核实申报项目弄虚作假的;
2.违反奖励办法、不遵纪守法的;
3.连续两年行政考评不合格的;
4.奖项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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