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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来源:秘书处  2015年06月05日 18:04
秘书处  2015年06月05日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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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141114日 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奖励在推动电影电视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和个人,调动影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影视科学技术的发展,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科学技术部批准,准予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进行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活动,为此特制定《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影视学会科技奖)的申报、评定和授奖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影视学会科技奖面向全国影视科技行业,主要奖励在广播、电影、电视和网络媒体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及实现产业化方面取得卓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人才奖、优秀论文奖、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和金鹿奖)(评奖办法另附)。科技进步奖和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科技人才奖包括全国杰出和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影视青年科技奖两类,每类隔年评定一次。优秀论文奖两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奖工作由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影视学会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动我国电影电视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有较大贡献的下列项目:

(一)在影视科技创新方面具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制造项目;

(二)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影视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影视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

(四)在影视节目制作、播映中,采用先进技术保证系统安全、优质运行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

(五)在影视科技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六)在影视科技理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影视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一)影视科技创新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显著的技术特点和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对推动影视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2、项目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影视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3、近两年内通过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

4、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已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管理实践中。

(二)实现影视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水平应当国内领先;

2、在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对影视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影视系统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2、在专业技术领域有借鉴、推广价值;

3、工程结束后,系统正式运行一年以上,并在近两年内通过验收。

(四)提高影视科技理论的研究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论著和系统性论文,已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出版;

2、有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五)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解决试验、投产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5、在项目申请、协调、统筹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科技进步奖对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数量要求

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0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对于特殊的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完成的重大项目完成单位和人数可适当放宽。

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影视学会科学技术奖

1、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

3、已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

(八)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在后续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新进展、新成果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八条  影视学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一)影视学会科技进步奖共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不得超过申报总数的50%

(二)影视学会科技进步奖按技术创新、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四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以打分投票方式产生,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审得分90分以上且得票数等于或超过投票评委总数的2/3,可评为一等奖;80分以上且得票数超过投票评委总数的1/2,可评为二等奖;70分以上且得票数等于或超过投票评委总数的1/2,可评为三等奖。

190分以上(含90分):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有实质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显著促进影视行业科技进步,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市场需求度高,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80分以上(含80分):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或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动影视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市场需求度较高,具有国内市场竞争优势,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70分以上(含70分):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接近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动影视行业有一定作用;有一定市场需求与竞争能力,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影视学会科技人才奖授予在推动我国电影电视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贡献的下列个人:

(一)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大发现、发明并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实施工程技术建设、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者;

(三)在从事节目制作、播映工作中,确保系统、设备安全优质运行,对制作工艺有创造性突破,成绩显著者;

(四)在从事科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其经验有推广意义,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五)在从事教育事业中,长期进行技术基础性研究和公益性科技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者。

    第十条 影视学会科技人才奖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拼搏进取,自觉奉献,勇于创新,具有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及优良的职业道德;

(二)在科研、生产、运行维护、教学、管理等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在影视技术相关专业的研究或教学中有创新与发展,并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编写出有较高水平的教材,有明显成效;

() 全国影视青年科技奖要求45岁以下。

    第十一条  影视学会科技人才奖的奖励标准

影视学会科技人才奖按科学思想品德、重要科技贡献、影视科技界威望以及专家系数等四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思想品德:是指候选人要热爱祖国、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活跃、工作在当代科技前沿。权重占百分之十。

2、重要科技贡献: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理论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技术学科领域产生了推动作用;在工程技术工作中锐意创新,解决了影视技术领域中的重要难题,完成了重点工程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普及科学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和繁荣学术交流以及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内影视界同行公认)。权重占百分之七十。

3、影视科技界威望:是指候选人在国内外的影响度。权重占百分之十五。

4、专家系数:是指对候选人情况了解程度。权重占百分之五。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范围的项目都可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统一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影视学会科技奖必须填写《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附件一)或《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技人才奖推荐书》(附件二),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科技进步奖:

1、申报项目须实际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2、申报项目应经相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验收、 鉴定,并有相关验收、鉴定意见和专家名单。

3、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4、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5、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6、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论著;

7、其他证明。

(二)科技人才奖:

1、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或专著(论文3篇以上、专著1本以上);

2、主要科技成果目录;

3、被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证明;

4、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

5、技术应用证明;

6、获得表彰奖励证明;

7、其他。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装订规范(详见《中国影视学会报奖材料申报规范》)。

    第十五条  奖项申报日期为每年11日至228日。相关材料需按照当年学会科技奖评奖通知要求按时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定与授予

    第十六条  影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设立:

(一)评审委员会由影视科技专家1315人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人组成。人员由评奖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专业情况,从影视科技专家库中遴选、聘请。

(三)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企业限于总经理或技术总监。),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2、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秉公办事;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评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奖励范围;3、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4、申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参加当年评审,申报材料退回。

(二)初评:形式审查合格的经分类后送各专业评审组以无记名评分或投票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三)终评

1、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二等奖以上的项目要求现场答辩,且答辩人必须是主要完成人中的前三位。每个项目答辩时间为15分钟,包括答辩人员汇报项目、评委提问、答辩人员答辩。参加答辩的主讲人应在前10分钟内重点汇报以下内容:(1)立项背景和目的,(2)关键技术及创新点,(3)项目的应用情况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4)已经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5分钟为评委提问、答辩时间。根据答辩情况和初评专业组推荐项目情况由评审委员会以记名评分和投票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须有2/3以上评委到会。

2、科技人才奖:参照《全国杰出和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条例》和《中国电影电视青年科技奖条例》

(四)终评结果在网上公布,任何单位、个人对终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评奖办公室提交署名的书面意见(评奖办公室负责保密),逾期不再受理。

(五)终评结果和处理异议的意见由评奖办公室报送常务理事会审定,审定结果由学会理事长签字发布。

    第十八条 影视学会科技奖获得者由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颁发证书、奖杯、奖金。

    第十九条 特别优秀的获奖项目由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陈默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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