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10-6398364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二条真武家园 4号楼一层西区
邮编:100045
版权所有: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
©CopyRight by China Society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Engineers.
京ICP备0603711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667号
关于开展推荐与评选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
“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影视学会发(评)字[2015]004号
各相关单位: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的奖项,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和科技人才奖。“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是经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技人才奖评选赋予的荣誉称号,旨在大力举荐表彰优秀影视科技人才,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在全社会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调动和激发广大影视科技工作者投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奖励在推动电影电视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有较大贡献的个人。此奖项已纳入广电总局职称评审可参考范围。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将于2015年开展第三届 “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活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人选须填写《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推荐书》(见附件一),各单位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1、省级广电机构可推荐1~2名候选人;
2、学会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可推荐1~2名候选人;
3、学会分支机构可推荐1名候选人;
4、学会理事和专家三人联名可推荐1名候选人。
二、候选人人选的推荐材料应于2015年5月1日前报送影视学会办公室(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推荐材料包括:
1、填写好的纸质《推荐书》一式一份和其相关附件一式一份;
2、填写好的《推荐书》电子版传至邮箱:csmpte@vip.sohu.com
《推荐书》电子版可在学会网站(www.csmpte.com.cn)的学会奖项栏下载。
三、 推荐候选人人选必须符合《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条例》(附件二)中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奖励范围和条件的规定。
四、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1.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人选,由基层单位推荐产生,推荐过程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
2.推荐单位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征求候选人人选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3.推荐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4.推荐单位对推荐候选人人选在本单位或地区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异议并调查属实的不予推荐。
五、推荐和评选“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活动不收取参评费。
联系人:张强 63959329 13522670428
地址:北京海淀区莲花小区华宝大厦328室(邮编:100036)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
2015年2月27日
附件二: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条例
全国杰出和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条例
(2011年5月17日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影视科技工作者投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性,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依据《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章程》和《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关于“表彰奖励在电影电视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定名为“全国杰出影视科技工作者”和“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两项。
第三条 全国杰出和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
第四条 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30名,从中提名评选产生10名“全国杰出影视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范围:从事影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内容制播、运行维护、工程设计、科技普及、教学和人才培养、科技管理等工作,或在促进影视科技与经济结合第一线工作的我国影视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评选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1.在影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为推动影视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影视科技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工程设计或企业生产实践中,应用新技术,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
3、在影视制作播映工作中,确保系统和设备安全优质运行或对影视制播工艺有创造性突破,成绩显著者;
4、在从事影视科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其经验有推广意义,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5、在教育事业中,长期进行技术基础性研究和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专著、高水平教材。在影视技术相关专业的研究或影视科技教学中有创新与发展。
6.在影视科普和影视公益性科技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者。
第七条 全国杰出影视科技工作者,应在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工作成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由省级广电机构、学会理事单位、学会分支机构、理事与专家的联名推荐。
1、省级广电机构可推荐1~2名候选人
2、学会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可推荐1~2名候选人;
3、学会分支机构可推荐1名候选人;
4、学会理事和专家三人联名可推荐1名候选人。
第九条 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1.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人选,由基层单位推荐产生,推荐过程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
2.推荐单位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3.推荐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4.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在本单位或地区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异议并调查属实的不予推荐。
5.推荐单位向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报送《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推荐书》(附件一)。
报送日期为评奖当年1月1日至2月28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在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学会秘书处负责评审的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应长期从事影视科研或技术管理工作,熟悉影视科技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按科学思想品德、重要科技贡献、影视科技界威望以及专家系数等四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思想品德:是指候选人要热爱祖国、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活跃、工作在当代科技前沿。权重占百分之十。
2、重要科技贡献: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理论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技术学科领域产生了推动作用;在工程技术工作中锐意创新,解决了影视技术领域中的重要难题,完成了重点工程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普及科学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和繁荣学术交流以及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了影视界公认的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权重占百分之七十。
3、影视科技界威望:是指候选人在国内外的影响度。权重占百分之十五。
4、专家系数:是指对候选人情况了解程度。权重占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委托秘书处对推荐人选资格和推荐程序进行形式审查;
2.初评。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得票数需等于或超过投票评委总数的1/2;按得票数多少排序。评委须写出书面评语。对全国杰出影视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进行初评;
3.公众投票。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和全国杰出影视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和事迹,请公众投票,投票期为10天;
4.终评。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和公众投票结果,按一定权重相加,综合协调,评审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和全国杰出影视科技工作者人选建议名单。评审会须有2/3以上评委到会。人选建议名单在相关网站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评奖秘书处提交署名的书面意见(评奖秘书处负责保密),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审定:终评结果和处理异议的意见由评审委员会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审定结果由学会理事长签字发布。
第五章 直接授予、追授和撤销
第十四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授予或追授“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科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在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年会期间表彰。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本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责任和义务
1、做为特邀嘉宾参加学会主办的学术活动;
2、直接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关于开展影视学术交流等相关学术活动的建议书;
第十八条 “全国优秀影视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撤销者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电话:010-6398364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二条真武家园 4号楼一层西区
邮编:100045
版权所有: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
©CopyRight by China Society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Engineers.
京ICP备0603711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