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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团体标准研究管理办法

来源:秘书处  2014年11月17日 11:59
秘书处  2014年11月17日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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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团体标准研究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4日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进步,加强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更好的发挥学会在广播影视科技领域标准化工作的积极作用,遵循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学会标准项目研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学会标准的立项、编制、审查、批准的管理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学会依托各专业委员会和团体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学会标准项目研究。鼓励各专业委员会和团体会员单位承担并编制完成学会下达的标准研究任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学会标准申请国家标准或行业。

 第四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学会标准的立项和批准。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学会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组织学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学会的标准和测试专业委员会受学术工作委员会委托承担学会标准研究工作的技术咨询、指导、督进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事会成员根据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实际需要可向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提出学会标准立项建议,说明立项目的、范围、编制方法、技术路线、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及来源(建议书见附表)。

第六条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必要性及标准研制路线等相关内容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本年度标准制定计划,对上报的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查。会议通过后进行标准立项并下达任务给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成立跨专业委员会的项目组。项目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与学会签订标准项目制定协议。对急需的标准,可由标准与测试专业委员会采用函件方式征求常务理事意见,2/3以上的常务理事同意后,即可进行立项并下达任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八条    项目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项目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学会标准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九条    由标准与测试专业委员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形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组修改,经学术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送学术工作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条    项目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和处理,并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的送审稿

 第十一条 由标准与测试专业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再次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查。

 标准审查会应对技术内容和文本格式进行审查,并给出审查结论或修改意见。审查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标准审查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项目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会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送标准与测试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送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作为学会标准发布,并向广电总局科技司报送备案材料。同时,也可向广电总局科技司申请成为广电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对学会标准项目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并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会标准的研究制定经费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助和学会预算。每个标准项目在学会财务账户中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学会标准项目经费按必要、节俭原则专款专用,由项目组长在预算和项目列支科目中按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签发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追加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批。项目经费结余并入学会的标准项目研究基金。项目完成后要接受财务审计,并向资助者(如有)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标准与科研课题任务书.doc


编辑:陈建伟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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