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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秘书处  2014年09月05日 09:23
秘书处  2014年09月05日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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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项目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科学技术评价是推动国家科学技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科技体制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在影视行业的专业科技人才优势和公信力优势,依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制定《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项目评价管理办法》,开展科学技术项目的评价工作,以鼓励科技创新、发现和培育优秀人才,促进影视科学技术进步。

该办法经2014年6月4日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将《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项目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

  2014.6.4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评价是推动国家科学技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为了发挥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影视学会)专业科技人才优势,规范影视科学技术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评价工作,服务科技创新和科技项目应用推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项目评价是指影视学会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被评价的科技项目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鉴定、评估、验收,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科技项目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价,以有利于鼓励原始性创新、有利于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发现和培育优秀人才,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促进影视科学技术进步为宗旨。

第四条科技项目评价、科技项目登记与科技项目奖励是科技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鼓励将完成评价的科技项目及时推荐科技项目登记和科技项目奖励。

 

第二章 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科技项目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被评价方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任务下达单位等;受托方即影视学会;被评价方是被评价的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影视学会受理下列范围科技项目评价的委托:

(一)技术开发项目:在影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所取得的新项目,包括具有较大科技创新和较大市场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等;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实用化系统集成、技术改造活动中所取得的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的新项目;

(三)社会公益项目:在影视科学理论研究、标准编制、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科学普及等软科学研究和基础性科技工作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委托方应对影视学会的科技项目评价工作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任务书。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一)评价对象与内容;

(二)评价目标;

(三)评价方法、标准与具体程序;

(四)评价报告的要求;

(五)评价费用及支付;

(六)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七)其他必要内容。

(根据需要或合同约定,评价合同中的评价目标、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影视学会应在接到评价委托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委托的答复。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上述合同或任务书。并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对科技项目的评价,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类进行:

(一)技术开发项目:应以其关键技术是否有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市场竞争力以及对促进影视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为评价重点,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应以其采用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完成相应系统集成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实用化程度为评价重点,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的经济效益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三)社会公益项目:应以其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对促进影视科技进步的贡献为评价重点,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并提供下列技术文件资料和相关文档: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

(三)技术经济指标及使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四)应用情况证明;

(五)科技项目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六)必要时,提供专此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影视学会应根据评价对象与内容及评价目标,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组成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进行评价活动。委员会一般由715名评价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影视学会组成的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信息查询、社会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由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评议产生。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评价以及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价专家有不同评价意见的,应当如实记载,并予以保密。

(评价报告,按时提交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归档保存。必要时抄送被评价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载有评价结论意见的评价报告可视不同评价方式而不同,评价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另行制定,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的名称或名单;

(二)委托方名称;

(三)评价目的、对象及内容;

(四)评价原则、方法及标准;

(五)评价程序;

(六)评价结果;

(七)合同约定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与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附录的信息资料可以作为附件。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

第三章 评价专家遴选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评价专家由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建立的影视学会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遴选评价专家应当遵守随机原则、回避原则和更换原则。

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影视学会商委托方后确定。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价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独立对被评价的科技项目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材料)和向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结果或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载入不同意见,也可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向影视学会或主持评价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请求。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价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提请评价科技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二)组织、审议提请评价科技项目的答辩和验证试验;

(三)向影视学会或主持评价单位提出评价报告,对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四)对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对评价结论负技术责任,全体成员应在评价报告上签字;

(五)对涉及的被评价科技项目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十九条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的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是科技项目评价工作的监督机构;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科技评价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受理并处理对评价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申诉和举报。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管理专家、科学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科技项目评价工作必须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对委托方及相关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或对被评价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窃取他人科技成果,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违反公正性、客观性原则,其工作态度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科技评价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委托方、科技评价监督委员会或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后,应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无署名、无联系方式、没有具体事实的举报,委托方或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 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默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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